司法院
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 多次處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或數行為, 應予以辨明。出於違反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次實施 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 ,於主管機關處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業者利用應用程式平台 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司機雖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業者成立 共同違法行為之問題,並不影響行為單一性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