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414861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5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公路法 第 2、3、37、77、79 條
郵政法 第 40、6 條
旨:
一行為已受處罰後,國家不得再行處罰;且一行為亦不得同時受到國家之
多次處罰,故行為人所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為一行為或數行為,
應予以辨明。出於違反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次實施
運輸行為,係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
,於主管機關處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業者利用應用程式平台
每次與其共同完成運送行為之司機雖不同,係各司機是否分別與業者成立
共同違法行為之問題,並不影響行為單一性之判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