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法院就個案審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公告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 ,如該個別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 或增加負擔,即具行政處分之性質,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 濟。次按地方政府專案辦理轄區內各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存廢之檢討,經檢 討結果,變更計畫位置,並公告之,由於具體項目有限制該可得確定多數 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者,該公告自屬一般處分,不服該公告之具處分性質 者,提起行政救濟期間應自公告生效日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