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第 586-58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於 104 年間修正公布增訂第 3 項及第 4 項規 定施行前,主管機關所為之「追繳」或「通知返還」,應解釋為「撤銷或 廢止」前已核發「應停止補貼期間」補貼費之授益行政處分,而構成公法 上不當得利,並同時通知返還該已領取「應停止補貼期間」之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