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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64-46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123、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85、8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256、259、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5、16、18、20、22、27、4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102、10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27、28 條
旨:
只要實證法有明文規定,原合法處分亦可因相對人事後具備違法情事而予
以撤銷。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據零售市場管理規則規定,以「使用人取得
攤位使用權後,有未自行使用攤位之違法事實,撤銷權事後成立」為由,
將作成時合法之申請核准處分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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