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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36、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公路法 第 2、3、34、37、77、77、79 條
旨:
出於違反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而未申請核准,多次實施運輸行為,係
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反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
行為,於主管機關處罰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業者以相同應用程
式平台招募欲合作之司機與之合作,分擔攬客及載客任務,完成運送乘客
工作,並受有報酬,而共同實施完成經營汽車運輸業,自始即不限於單一
司機,本在其一開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犯意內。業者既自始即意在未經
申請核准,提供相同應用程式平台,並以相同方式,與不同司機分別完成
運送乘客之行為,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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