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9-74 頁
文資審議委員會對於文化資產之審查,既有其判斷餘地,當應要求其判斷 存在理由;且此項理由至少是可自其審查過程得知其審查結論之依據。欠 缺理由之審議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