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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423-426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8、67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1 條
新北市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條
旨:
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法規,如經大法官作成違憲之解釋,並宣告立即失效
時,僅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法規作為行政處分依據之效果。行政處分有此
情形,其作成如尚非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即難認其內容具有明顯
、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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