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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3、96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14、15、40、41、7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記明於
判決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符者,則屬
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違背法令。而公司主張是否真實可採,及其究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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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為禁制規定而為罰鍰處分,其判決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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