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70-572 頁
立法者對於個別之公權力行使所作成之形成處分,各有其不同之立法考量 ,乃分別情形予以規定,並非均自原因發生之時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殊不 能僅以均為行使公權力而作成之形成處分,且均造成人民利益剝奪之結果 ,即屬同類事物,而當然可以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之除斥期間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