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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24、30、32、35、79、80-1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勞工上、下班之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負
有於核發當月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之義務。如不問勞工上、下班
刷卡時間及雇主事後修改或加註之原因,是否與其實際出勤情形相符,而
認為祇要雇主未變更勞工之實際刷卡時間,且隨時得調出以供查驗,即已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所課予之作為義務,有判決適用法規不
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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