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工上、下班之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負 有於核發當月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之義務。如不問勞工上、下班 刷卡時間及雇主事後修改或加註之原因,是否與其實際出勤情形相符,而 認為祇要雇主未變更勞工之實際刷卡時間,且隨時得調出以供查驗,即已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所課予之作為義務,有判決適用法規不 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