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55-58 頁
行政機關訂定之裁量基準,係就典型的情形為規定,然於個案中如與典型 情形情節有所不同時,自應考慮是否應作不同於裁量基準之決定。如果依 裁量基準所規定典型情形而對相對人所為之處分,對處分相對人權益影響 不大,則處分審酌因素即使單一,尚不構成裁量怠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