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87412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1-2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203、205、229、233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209、6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38 條
民用航空法 第 82 條
旨:
觀光局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機場公司,依據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所作成之
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屬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機場服務費解繳人之機場服務
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倘其未作成無繳款書或繳款書
未合法送達者,則第 1  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亦可認為具有行政處分
之性質。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