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1-285 頁
觀光局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機場公司,依據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所作成之 機場服務費繳款書,應屬具有具體確認其對機場服務費解繳人之機場服務 費債權存在及其範圍並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倘其未作成無繳款書或繳款書 未合法送達者,則第 1 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亦可認為具有行政處分 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