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56529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89、209、243、273、276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0 條
旨:
當事人聲明有不明暸及不足之處,倘法院認為在審酌其主張之再審事由有
無理由時,應一併論究包括訴之聲明在內之實體爭議事項,審判長即應向
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敘明並為其他必要之聲明或補充之。如未行使闡
明權而予以駁回,其判決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