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聲明有不明暸及不足之處,倘法院認為在審酌其主張之再審事由有 無理由時,應一併論究包括訴之聲明在內之實體爭議事項,審判長即應向 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敘明並為其他必要之聲明或補充之。如未行使闡 明權而予以駁回,其判決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