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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645-6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6、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
民法 第 1151、27、820、8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3、243、251、28、4、5 條
公司法 第 12、160、165、172、174、191、387、388、6 條
旨:
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變更
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
要件。且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適格,須以提出申請案者為限,若係未提出
申請案之第三人,非適格之原告。因此,非申請案之申請人,亦非原處分
之相對人,當不具有課予義務訴訟之當事人適格,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之權能;且因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僅屬對抗要件,難認課予
義務訴訟之結果,將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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