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78-782 頁
軍費生因故遭退學,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者,當就其應負賠償責任之原 因(遭受退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並因此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乃進而有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