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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78-78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7 條
民法 第 217、226、250、251、2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49、189、209、243 條
旨:
軍費生因故遭退學,致不能履行其契約義務者,當就其應負賠償責任之原
因(遭受退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始負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並因此損害賠償之債之成立,乃進而有依約給付違約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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