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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5、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56、260 條
行政罰法 第 18、4、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24、25 、30、32、71、79、80-1 條
旨: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為雇主提供勞務,以及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之工作
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所提供之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之意思而予以受領,
則應認勞動契約之雙方當事人業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雇主即
負有本於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且不
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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