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後段作成管制處分時,其裁處 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為之,其處分考量在於手段之採取與行政目的之達成, 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與一行為是否二罰無涉。因此,吊扣車輛牌照如屬管 制性行政處分,其目的就不再是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非難,而在於積極地 防患未然,審酌其合法與否之重點,也與一行為不二罰無關,而在於所採 取限制人民財產自由之手段與健全公路營運此行政任務之達成,是否合於 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