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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4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219-2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51、259、4、5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9、20 條
旨:
按撤銷訴訟係人民主張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於踐行訴願程序後,起訴請求行政法院予以撤銷,其目的在
使該違法行政處分經由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課予義務訴訟則係人民
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駁回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或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不作為致受損害,於踐行訴願程序後,起訴請求
行政法院判命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所著重
者在於人民就其依法申請案件最終獲得准許,而達到權利保護之功能。從
而,當事人不服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已足,亦即藉
由撤銷原處分,使其主張之該違法處分經由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以
回復至有利於當事人之第一次處分狀態,即足達成訴訟目的。則當事人提
起撤銷訴訟,即足以達到權利保護之功能,猶為聲明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
分,此部分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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