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87728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19 條
民法 第 71、759、8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64 條
土地法 第 37、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4、57、7 條
旨:
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之土地權利,限於不涉及私權爭執,或登記證
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或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之
情形,縱該項登記存有應予塗銷之事由,亦應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
機關始得予塗銷;從而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係為解決無法依同規
則第 7  條規定經由民事法院確定裁判予以塗銷之錯誤登記情形而設,則
縱屬登記機關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如其應否塗銷涉及私權爭執應經民事法
院裁判予以確定者,即應不許逕由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塗銷其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