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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24 條
民法 第 7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01、4 條
旨:
行政機關如有逾越裁量權限或濫用裁量權力而為行政處分者,不論係出於
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均屬違法。而同一縣市內之眷村並非區位即
屬相同,仍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判斷其位置
、條件是否相近,主管機關應依法適用,尚不得以提高土地使用之經濟效
益為由而予忽視。此外,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
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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