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281-285 頁
執行機關命義務人繳納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金額,核係執行機關在執行 程序終結前所為之執行行為,且係執行機關依其公權力之意思決定而使義 務人發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單方行政行為,並可據以移送強制執行, 足認其同時具有執行命令及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