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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4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14、16、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2 條
建築法 第 25、86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2、5 條
旨:
原處分認定構造物為未申請許可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已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86 條規定,且不得補辦手續,依法應予拆除,行為人依法即
被課予拆除構造物之作為義務,屬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
直接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公權力措施之行政處分,因行為人遲誤訴願不變期
間,該行政處分即已告確定。至於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所為之函文
,僅係為執行前已確定原處分所為之接續執行行為,乃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之限期履行通知,非於原處分所生法律效果之外,發生另一新的法律效果
,非屬行政處分,亦非撤銷訴訟之標的,行為人對函文提起之撤銷訴訟亦
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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