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規 定,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 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否則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