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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7、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42、243 條
旨:
當事人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規
定,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
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
判解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
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否則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
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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