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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3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4-1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7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9、35、38 條
旨:
一般送達證書之格式化記載上,雖依送達方法而有不同欄位之區分,惟不
因該應受送達人所填欄位不同,而異其效力。特別是收受送達者,持有應
受送達者之印章而蓋於其上者,自應推定其有收受送達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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