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24-127 頁
一般送達證書之格式化記載上,雖依送達方法而有不同欄位之區分,惟不 因該應受送達人所填欄位不同,而異其效力。特別是收受送達者,持有應 受送達者之印章而蓋於其上者,自應推定其有收受送達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