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1 項規 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 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 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法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