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6297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3 條
行政罰法 第 14、7 條
公路法 第 2、37、77 條
旨:
法院如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
記明於判決者,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如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內容不符者
,則屬同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