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 工作,而就關於「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此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而言 ,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關於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而係警察專科 學校與學生間約定學生應於一定時限內履行考取並分發任職之義務,否則 未依限履約之學生應賠償該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應認該約定性質類如民 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