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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37、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203、229、233、250、251、2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2、37、8 條
旨:
接受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生,其主要義務為畢業後持續一段期間擔任警察
工作,而就關於「應於何時限考取並任職」之此項行政契約約定內容而言
,並非警察專科學校與學生間關於彼此間主要義務之約定,而係警察專科
學校與學生間約定學生應於一定時限內履行考取並分發任職之義務,否則
未依限履約之學生應賠償該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應認該約定性質類如民
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性質,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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