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484-510 頁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對於有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公 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隱私等,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限制,而任何 人可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對此自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剝奪人民知的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