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 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 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故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 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 分。因此祭祀公業管理人之初次選任及嗣後再次選任而變動,均為管理人 選任事項,其送請主管機關備查,非祭祀公業與管理人間委任契約成立或 生效條件,不以備查與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