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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 條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選任係屬團體自治事項,行政權原則上不介入。是管理人
選任後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然祭祀公業條例,尚無以備查之介入,
始令其對外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規定或意旨。故新任管理人申請備查當
係供主管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是否准予備查,因無法律效果,均非行政處
分。因此祭祀公業管理人之初次選任及嗣後再次選任而變動,均為管理人
選任事項,其送請主管機關備查,非祭祀公業與管理人間委任契約成立或
生效條件,不以備查與否定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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