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規定予以舉發,並應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此處罰之規
定,性質上屬行政上之秩序罰,故處罰時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至於吊扣、吊銷車輛牌照部分,係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就實際供非法營
業之車輛,以法律賦與主管機關得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分,使該車
輛無法再繼續供做違規使用,是公路主管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對車主作成
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分,並不以所吊扣或吊銷之車輛牌照為違規行為
人所有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