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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6、201 條
行政罰法 第 1、14、2、7 條
公路法 第 2、37、77 條
郵政法 第 40、6 條
旨:
按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規定予以舉發,並應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處罰。此處罰之規
定,性質上屬行政上之秩序罰,故處罰時應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至於吊扣、吊銷車輛牌照部分,係基於行政管制之目的,就實際供非法營
業之車輛,以法律賦與主管機關得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分,使該車
輛無法再繼續供做違規使用,是公路主管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對車主作成
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處分,並不以所吊扣或吊銷之車輛牌照為違規行為
人所有者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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