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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237-2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訴願法 第 14、77、79、81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7、79 條
要旨:
訴願決定撤銷者非行政處分,或非該行政處分撤銷受權利侵害或法律上利
益損害之人,即非提起撤銷訴願決定之訴之適格原告。如提起之訴願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或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者,受理訴願機關即不得再以決定
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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