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237-247 頁
訴願決定撤銷者非行政處分,或非該行政處分撤銷受權利侵害或法律上利 益損害之人,即非提起撤銷訴願決定之訴之適格原告。如提起之訴願應為 不受理之決定,或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者,受理訴願機關即不得再以決定 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