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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3、243、39、41、46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6、20、24、8 條
旨:
行政法院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就證據與事實之關聯性如何,其
證明力之有無,形成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理由項下。如未說明所憑證
據足供證明事實之心證理由,或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摒棄不採,又未說明
不採之理由,其判決即屬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此外,訴訟標的
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指當事人主張之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間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具有同一性,須合一
確定。則該第三人得請求參加訴訟,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
訴訟;倘行政法院未依該第三人之聲請參加訴訟,亦未依職權裁定命其參
加訴訟,所為訴訟程序即有欠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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