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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6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旨:
按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係指判決全然未記載理由,或雖有判決理由,但其所
載理由不明瞭或不完備,不足使人知其主文所由成立之依據。從而縱原審
縱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即與所謂判決不
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次按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有多項理由,且
互相衝突,無以導出判決之結論。是原判決既已就案件爭點敘明其判斷之
依據,並將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所述理由亦足以支持其主
文,自無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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