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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464-46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9、120、127 條
民法 第 1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8 條
旨:
所謂不當得利之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言,倘
實際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存在時,即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況受
領補償費為金錢,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及普遍使用性,一旦領取歸入財產內,
縱因生活支用一空,亦因免除其他金錢支用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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