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464-469 頁
所謂不當得利之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非指所受利益之原形不存在而言,倘 實際受領人所獲財產總額之增加現尚存在時,即不得謂利益已不存在。況受 領補償費為金錢,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及普遍使用性,一旦領取歸入財產內, 縱因生活支用一空,亦因免除其他金錢支用而受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