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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23、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159、161、39、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1 條
公司法 第 23、27、369-2、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12、2、3 條
旨: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所為禁止出國之處分,
係對於大量解僱勞工,且未依法給付退休金、資遣費或有積欠工資,造成
勞工權益損害情節重大之事業單位應負責之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所為禁
止出國,謀求解決途徑之措施;此外,行政法院必須盡調查證據之能事,
須俟審理最後階段,要件事實存否仍屬不明時,始能依客觀舉證責任,決
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如未極盡調查證據之限度,即以要件事實存
否不明,而假定其事實不存在,其判決理由尚難謂完備。因此,事實審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能僅因行政機關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當事人得直
接、間接控制該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遽認其為實際負責人的要
件事實不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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