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 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 實外,並得藉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因而對於違 規事實持續之行為,為按次連續處罰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