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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6 條
訴願法 第 63、65 條
公路法 第 2、34、37、77、79 條
郵政法 第 40、6 條
旨:
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
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
實外,並得藉裁處罰鍰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因而對於違
規事實持續之行為,為按次連續處罰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
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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