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營業,本質上固具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特徵,如依整體客觀事實觀之, 當事人確有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仍不影響其為營業行 為之認定。駕駛人既有加入行動裝置網路平台之事實,復有利用該平台載 客收費之行為,雖僅被查獲一次,無礙其營業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