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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0、158、36、43、5、96 條
訴願法 第 63、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公路法 第 2、34、37、77、79 條
旨:
所謂營業,本質上固具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特徵,如依整體客觀事實觀之,
當事人確有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仍不影響其為營業行
為之認定。駕駛人既有加入行動裝置網路平台之事實,復有利用該平台載
客收費之行為,雖僅被查獲一次,無礙其營業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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