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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2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50、158、5、96 條
訴願法 第 63、6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公路法 第 2、34、37、77、79 條
旨:
按一般所謂「營業」,本質上固具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特徵,倘依整體客觀
事實觀之,當事人確有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不論是首
次實施即被查獲,亦或實施多次僅被查獲一次,皆不影響其為營業行為之
認定。是行為人加入未經許可之汽車運輸網路平台當司機,並有利用該平
台載客收費之行為,縱僅被查獲一次,仍無礙營業行為之認定,主管機關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裁罰,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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