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一般所謂「營業」,本質上固具反覆性及繼續性之特徵,倘依整體客觀 事實觀之,當事人確有反覆實施之意圖者,縱其僅被查獲一次,不論是首 次實施即被查獲,亦或實施多次僅被查獲一次,皆不影響其為營業行為之 認定。是行為人加入未經許可之汽車運輸網路平台當司機,並有利用該平 台載客收費之行為,縱僅被查獲一次,仍無礙營業行為之認定,主管機關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予以裁罰,於法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