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律雖未禁止菸品包裝之設計,但若於菸品包裝上印有非屬菸品包裝必要 之廣告文字,讓購買者帶離銷售菸品場所者,將隨其四處擴散,而達到宣 傳之效果,即違反菸品廣告不得以其他文字為宣傳之規範意旨;至於有關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可能致人誤認吸 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為規範,並非除此之外,其他為推銷 或促進菸品使用,而具有宣傳效果的包裝文字設計皆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