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184-190 頁
環保署限期通知受補貼機構返還重複領取之補貼費及法定利息,並行使抵 銷權,以受補貼機構尚未領取之補貼費(被動債權)抵充之(主動債權) ,溯及自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同歸消滅。此一限期返還及行使抵 銷權之通知,性質上為非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