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且僅得設一銀行專戶 ,並須申報之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或廢止該專戶,其特定親屬不得收受 。故所謂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 法收受,自不宜從嚴解釋。應不以親屬或家屬本人親自親手收受為限,苟 有證據堪認其概括授權他人收受,應亦涵蓋在內,否則無以達政治獻金法 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