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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43 條
旨:
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且僅得設一銀行專戶
,並須申報之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變更或廢止該專戶,其特定親屬不得收受
。故所謂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
法收受,自不宜從嚴解釋。應不以親屬或家屬本人親自親手收受為限,苟
有證據堪認其概括授權他人收受,應亦涵蓋在內,否則無以達政治獻金法
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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