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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4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28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136、176、189 條
旨:
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期得實質之真實;惟職權調查證
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
任。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
主張者,尚不得謂原判決因此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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