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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7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訴願法 第 1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2、141、4、5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條
旨:
行政機關文書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
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而送達人按照
定式作成之送達證書為公證書,非有確切反證,應以送達證書所載者為準
,應受送達人不得任意否認送達證書之記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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