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文書所為之寄存送達,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 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而送達人按照 定式作成之送達證書為公證書,非有確切反證,應以送達證書所載者為準 ,應受送達人不得任意否認送達證書之記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