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626-668 頁
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既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 其法律行為並非無效,經本人事後承認,仍生效力。而代表與代理固不相 同,惟關於法人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因 此,無代表權人代表法人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法人承認,即對於法人發 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