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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保險法 第 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0、15、23、4、45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旨:
按納稅義務人未據實申報遺產稅,徒憑主觀見解不予申報,致發生漏稅情
事,縱無積極證據足認其出於故意為之,但衡其情節仍難辭過失之責任,
且不具免罰之事由,則稽徵機關審酌其違章情節,並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
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按所漏稅額予以適當之裁罰,此裁罰尚難認
有違法或裁量失當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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