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除別有規定外,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 ,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依此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 記明於判決。且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 上之意見,如有違反,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因此,普通小型車駕駛人學 科及格率計算雖得不包括外籍人士,但口試得否排除於學科考試及格率之 計算,法院有調查究明之必要。判決既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其判決當然違 背法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