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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5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函釋及裁判要旨選輯(第2版)(111年6月版) 第 489-4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 條
訴願法 第 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29、34、9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3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0、71 條
旨:
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
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
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
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
務人若有不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倘經該直接上
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義務人仍表不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後,以
執行機關為對造,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同法第 29 條
規定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若有不服
,自應依該救濟程序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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