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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1月至12月)第 99-1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320、343、546、745、746、7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6、176、189、20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5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旨:
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
所提證據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
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為不存
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稽徵機關。而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尚不足
以轉換課稅要件事實的客觀舉證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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