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甄審決定爭議定性為公法爭議之規範架構下 ,可推測出立法者併含有將甄審決定在實體法上定性為一獨立之公法行政 行為的動機。又有鑑於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將申訴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故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47 條準用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之結果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意義下之甄審決定乃為一行政處分,核屬法解 釋論正確操作之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