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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591-60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訴願法 第 18、28、30、31、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4、189 條
公路法 第 1、3、37、38、39、41、79 條
旨:
規劃公路營運路線時,除汽車客運業者之市場競爭外,更應考量大眾運輸
需求及交通安全,故營運路線之許可程序,就必須對該路線及週邊環境進
行公正且專業之調查及評估,始符合正當程序。而公路主管機關就此設置
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辦理相關審議及評估作業,但如果並非新營運路
線許可,而僅係原營運路線因實際需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
第 1  款規定申請路線調整,即可無庸再踐行審議程序,而逕由公路主管
機關核定。惟倘已改變大眾運輸系統原規劃之架構,則難謂經核定路線因
實際需要所為之調整,並經主管機關定性為新營運路線之許可申請,且該
路線亦為其他業者目前經許可之營運路線,對市場競爭自有影響,即應踐
行審議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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